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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7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丞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伍零公克)、海洛因殘渣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冠丞涉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7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0850公克)及殘渣袋1個,經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7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書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0850公克)及殘渣袋(毛重0.2032公克)1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9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足憑。
是聲請人聲請就該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又包裝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
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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