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單禁沒,587,202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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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振翔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6726、76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振翔前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399、6726、7620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82、1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含有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有附表所示檢驗報告附卷可憑,因毒品附著於附表所示物品而難以析離,且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

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徐振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10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嗣被告入所執行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3月14日出所執行完畢,復經同署檢察官於112年3月30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399、6726、7620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82、1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品,經送往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後,均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2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物照片,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佐。

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因均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且難以與毒品成分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將之視為毒品,而皆屬違禁物,並屬被告因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忠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 檢驗結果 檢驗報告 案號 1 吸食器1組(檢體編號:C0000000) 檢出第二級毒品①甲基安非他命、②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1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 111年度毒偵字第6726號 2 玻璃球吸食器1組(檢體編號:C0000000)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2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 111年度毒偵字第76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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