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單禁沒,590,202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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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緯甫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貳陸伍捌公克)、裝盛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126號被告孫緯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淨重0.2730公克),係違禁物,供受刑人吸食使用,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3號為不起訴處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查扣白色結晶2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1袋淨重0.1480公克,取樣0.0070公克,驗餘淨重0.1410公克;

1袋淨重0.125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124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有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9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前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合計淨重0.2658公克)屬第二級毒品,及裝盛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有甲基安非他命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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