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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曜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曜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982、6521號、112年度毒偵字第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982、6521號、112年度毒偵字第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編號2之①、3之①、③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編號2、3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考,堪認均屬違禁物無訛;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包裝袋內,是該外包裝袋亦應整體視為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另附表編號1、2之②、③、3之②、④、⑤所示之物,經乙醇沖洗,均檢出其內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附表編號1至3證據欄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憑,因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證據 備註 1 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乙醇沖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7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聲沒字卷第4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912號 2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466公克) ②吸食器1組(經乙醇沖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③含殘渣之吸管2根(經乙醇沖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1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 (聲沒字卷第5至6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521號 3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0655公克、0.0293公克) ②殘渣袋2個(經乙醇沖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③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3個(合計驗餘淨重0.0258公克) ④玻璃球3支(經乙醇沖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⑤吸食器1組(經乙醇沖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三) (聲沒字卷第7至9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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