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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郁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郁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並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考,堪認均屬違禁物無訛。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包裝袋內,是該外包裝袋亦應整體視為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證據 證據出處 1 吸食過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香菸1支(驗餘淨重0.4502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9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127號卷第103頁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6216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254號卷第55頁 3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合計驗餘淨重為0.9471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025號卷第43頁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016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025號卷第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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