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單禁沒,774,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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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翔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字第3702號、105年度毒偵字第749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翔竣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3702號、105年度毒偵字第7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3(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足考,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如附表編號2、4至6(原聲請書附表編號3至5)所示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針筒及吸食器,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具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大麻分屬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復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詹翔竣前因附表編號1所示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100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5年2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與附表編號3所示施用毒品犯行均經新北檢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3702號、105年度毒偵字第7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本院上開裁定、新北檢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

又本案警方查獲被告時,當場扣得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其中附表編號1至5經鑑定結果分別確含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鑑定書在卷足憑。

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又被告為警於104年10月1日查獲時經扣得吸食器3組(如附表編號5、6所示),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1組玻璃球吸食器業經送驗鑑定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前述;

而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2組吸食器則未經送驗,且卷無相關證據可證該吸食器2組含有無法析離之毒品成分,是無證據認該吸食器2組屬違禁物,且亦難認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惟被告於警詢時自承上開物品均為其所有,且係供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280號卷第7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聲請意旨就附表編號6所示扣案物,誤引用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有關違禁物沒收之規定為聲請依據,固有未洽,然因該等物品本屬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本院仍得引用適當規定宣告沒收,尚不受聲請意旨所載法條之限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施用毒品日期 扣案物品 鑑定書 不起訴處分書案號 1 104年5月19日上午5時25分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26小時之某時,於不詳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又於104年5月18日晚間2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旅社608號房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淨重0.982公克、驗餘總淨重0.9816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6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見新北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702號卷第55頁) 104年度毒偵字第3702號 2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3) 殘渣袋1袋 (經刮取殘渣,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同上 3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 於104年9月30日凌晨,在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華泰瑞舍」203室,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大麻、甲基安非他命1次 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1.34公克、驗餘淨重1.29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104年10月26日調科壹字第1042302307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見北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820號卷第60頁) 105年度毒偵緝字第749號 4 毒品器具(海洛因注射針筒)1支 (經乙醇沖洗,檢出海洛因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12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新北檢105年度毒偵緝字第749號卷第17頁) 5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5) 毒品器具(玻璃球吸食器)1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同上 6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5) 毒品器具(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 未經鑑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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