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單禁沒,782,2023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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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肯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7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貳捌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程肯湧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

惟該案所查扣物品(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128公克),經鑑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稽;

且因此毒品(屬於違禁物)已附著於該包裝袋,而均難以單獨析離,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參。

而被告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為警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鑑定,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131公克,取樣0.003公克,驗餘淨重0.128公克),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毒品照片等附卷可稽,足認上開白色透明結晶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同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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