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單禁沒,785,202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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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美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606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沒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壹點玖陸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6065號被告郭美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2年6月9日期滿。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969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065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1096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12年6月9日緩起訴期間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1.981公克、驗餘淨重1.969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附卷可考(見110年度毒偵字第6065號卷第13、45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至包裝上開白色透明結晶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

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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