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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富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80號、第381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659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80號、第381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659號被告沈富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沈富凱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80號、第381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6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檢察官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參,均屬違禁物,而該等毒品及殘渣,並無與其外包裝袋或裝盛之吸食器析離的實益及必要,可一體視為毒品違禁物。
是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又如附表所示扣案毒品因送鑑定而耗損之部分,既因鑑定而為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證據出處 1 白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0.005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9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055號卷第96頁) 2 白色透明結晶2包(驗餘淨重0.747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同上 3 吸食器具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同上 4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9773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7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新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455號卷第49頁) 5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驗餘淨重3.2345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品成分鑑定書、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見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659號卷第54、56、57頁) 6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411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同上 7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驗餘淨重22.2131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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