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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郁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0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管壹支(毒品成分因量微無法秤重析離)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郁峰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該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含微量甲基安非他命之吸管1支,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28日23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2樓住處因另案為警逮捕,並扣得含微量甲基安非他命之吸管1支(量微無法秤重析離),而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而於112年3月13日停止戒治(接續另案執行),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暨扣案物照片、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見110年度毒偵字第6221號卷第12-14、33-34、43頁;
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03號卷第13頁)。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案扣案含微量甲基安非他命之吸管1支(量微無法秤重析離),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依法應予沒收銷燬,故本案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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