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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坤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816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110年度毒偵字第8167號被告鄭坤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亦有附表所示鑑定報告附卷足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1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經送請鑑定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則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憑(見毒偵卷82、83、98頁)在卷可佐,足認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另包裝如附表編號2、3、5、6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及編號4所示之安非他命吸食器本體,因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均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驗結果 鑑驗報告 1 香菸1支 檢體編號:C0000000-0 檢出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 2 殘渣袋5個 檢體編號:C0000000-0 (即偵卷第24頁扣押證物一覽表編號6,9~12) 檢出海洛因成分 3 白色或透明結晶體2包(共計驗餘淨重0.4956公克) 檢體編號:C0000000-0 (即偵卷第24頁扣押證物一覽表編號7,14)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 吸食器1組(含吸管 2根、玻璃球 1個) 檢體編號:C0000000-0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5 碎塊狀檢品1包( 驗餘淨重0.54公克) (即偵卷第24頁扣押證物一覽表編號8) 檢出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月3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5910號鑑定書 6 粉末檢品1包(驗餘淨重0.56公克) (即偵卷第24頁扣押證物一覽表編號13) 檢出海洛因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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