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單禁沒,811,202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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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坤驎(原名胡一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6號、第47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9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坤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6號、第47號及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9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案件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有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胡坤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6號、第47號及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9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詳閱全卷無誤。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證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

是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如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包裝袋1只與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殘渣袋、吸食器等物,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整體分別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用罄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均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白色結晶塊1包 1.毛重0.848公克,淨重0.723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7228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11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830號偵查卷第109頁) 2 殘渣袋2個 經刮取殘渣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0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125號偵查卷第121頁) 3 吸食器1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0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125號偵查卷第1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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