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單禁沒,816,202309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國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67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國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再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

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12年7月19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可以佐證,均屬違禁物,而該等毒品及殘渣,並無與其外包裝袋及吸食器析離的實益及必要,可一體視為毒品違禁物。

是如附表所示之違禁物,均應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宏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重量 證據出處 1 甲基安非他命2包(白色或透明晶體) ⒈檢體編號:C0000000-0號,毛重1.2362公克(含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塑膠袋2個),淨重0.7700公克,取樣0.0629公克,驗餘淨重0.7071公克。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測得純度73.5%,純質淨重0.5659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各1份(見毒偵卷第75至76頁)。
2 吸食器1組 ⒈檢體編號:C0000000-0號。
⒉毛重17.4716公克。
⒊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