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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泫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761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沒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610號被告陳泫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期滿。
扣案之大麻煙油2顆及電子菸主機3支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誤載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陳泫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610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182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12年8月17日緩起訴期間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而被告於上開案件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乙醇溶液沖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鑑驗書在卷可參,堪認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
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乙醇溶液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鑑驗書在卷可稽,足認該扣案物因盛裝毒品,其內所留微量之毒品成分與該物已無法分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亦屬違禁物無訛,是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予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鑑驗結果 備註 1 大麻煙油2顆 鑑驗結果:煙彈1個。
檢出第 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Tetrah ydrocannabinol)、大麻酚(C annabinol)等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9月6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935號卷第167頁) 2 電子菸主機3支 鑑驗結果:銀色電子菸主機1支。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酚(Cannabinol)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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