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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佩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施用毒品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暨包裝袋陸包(驗餘毛重拾肆點玖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佩君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3號、第114號、第11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各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再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於民國11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2月21日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3號、第114號、第11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頁至第26頁),再經核閱該不起訴處分書後認為無誤。
扣案白色透明晶體6包,均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皆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毛重14.92公克),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4月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在卷可證(1748號毒偵卷第18頁至第19頁背面、第20頁、第49頁),堪以認定,是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前揭規定及說明,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均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故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品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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