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單禁沒,822,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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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葛葛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4243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541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葛葛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4243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54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9年度偵字第4243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54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0年8月4日起至112年2月3日止,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堪以認定。

㈡而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鑑驗,確認為甲基安非他命乙情,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字第42437號卷第8至10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偵字第42437號卷第55頁)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前開物品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

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行之技術,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與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1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前含袋毛重0.28公克,驗前淨重0.054公克,鑑驗取樣0.003公克,驗餘淨重0.051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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