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單禁沒,824,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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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外包裝袋參個,合計驗餘毛重伍點肆肆玖公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家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0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於民國112年5月18日期滿。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合計驗前毛重5.45公克,合計驗餘毛重5.449公克)、吸食器1組,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02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11月19日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並於112年5月18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白色透明結晶3包(合計驗前毛重5.45公克,合計驗餘毛重5.449公克),經送檢驗並隨機取1件進行分析結果(分析使用0.00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推估全部3包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9月14日所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附卷足考(執聲沒字卷第7頁),堪認均屬違禁物無訛。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共3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包裝袋內,是該外包裝袋亦應整體視為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再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定,檢出其內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9月14日所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憑(執聲沒字卷第8頁),因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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