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單禁沒,833,2023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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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英銘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0樓(新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429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沒字第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尤英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2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書所載毒品數量應更正如附表編號1所示),均係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2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12年4月21日期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均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足考,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如附表編號1所示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併予沒收銷燬;

另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白色結晶塊3袋(含外包裝袋) 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驗餘淨重5.2598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5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新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4296號卷第31頁) 2 玻璃球吸食器1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N,N-Dimethylamphetamine)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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