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單禁沒,835,202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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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德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盧德誌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417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225號、第4041號、第43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書附卷可憑,因毒品附著於附表編號4所示物品而難以析離,且與其他扣案物品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參,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其外包裝袋與所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全析離,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其因與所含第二級毒品成分難以完全析離,均應認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並為違禁物,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

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白色晶體2包(含外包裝袋,驗餘總淨重0.3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5月27日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3225號卷第58頁) 2 晶體3包(含外包裝袋,驗餘總淨重31.9244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5月6日、111年5月12日鑑驗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4041號卷第4頁) 3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驗餘淨重1.1392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23日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見111年度毒偵字第4337號卷第67頁) 4 吸食器1組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23日毒品成分鑑定書(二)(見111年度毒偵字第4337號卷第6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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