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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潔茹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19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伍捌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潔茹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15、416、417、418、4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惟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587公克),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實驗室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4480)1紙附卷可憑,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林潔茹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673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5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新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15、416、417、418、4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本院裁定及新北檢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
又本案警方於110年3月8日查獲被告時,當場扣得被告所持有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鑑定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587公克,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2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足憑。
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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