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單禁沒,885,2023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正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723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藥錠柒顆(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合計伍點伍貳零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正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234號簽結,該案所查扣之藥錠7顆(驗餘淨重合計5.5206公克),經送鑑定之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司法院37年院解字第3876號解釋意旨,自應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毀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

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朱正軒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2月20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234號簽呈報結,有上開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

而被告於111年10月14日為警查扣之藥錠7顆(淨重合計7.8258公克;

驗於淨重合計5.5206公克),經送驗結果,均確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2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考(見111年度毒偵字第7234號卷第12至14、第43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至包裝上開藥錠之包裝袋2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

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