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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有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83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3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零肆貳參公克)、內含微量海洛因之殘渣袋貳個,均沒收銷毀。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警員於民國111年9月10日23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查獲被告游有慶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於112年3月6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34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
惟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423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423公克)、海洛因殘渣袋2個,均係違禁物,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9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爰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又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並不因被告死亡而受影響。
三、經查㈠被告游有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34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淨重0.0453公克,取樣0.0030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0423公克)、殘渣袋2個,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9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即違禁物無誤,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又包裝海洛因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聲請人聲請單獨將上述扣案毒品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㈢被告雖業於111年9月10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憑,然上開物品既屬違禁物,不問被告屬何人均應宣告沒收,自不因被告死亡而受影響,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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