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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心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54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我從臺灣來」衣服拾伍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就被告張心柔著作權法案件以110年度偵字第2540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法院判決無罪,扣案之物(侵害著作權之「我從臺灣來」衣服15件),屬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張心柔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智易字第21號判決無罪,復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11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9號上訴駁回確定乙節,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又扣案之「我從臺灣來」衣服15件,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各一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各一公司)「MiFresa」品牌於民國109年初推出「我愛臺灣系列」之熱銷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9年3月2日智商00240字00000000000號商標核准審定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9年4月1日(109)智商00686字第10976209340號函暨各一公司之「MiFresa」00000000號商標註冊證、真仿品對照表、著作侵權鑑定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見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407號卷【下稱偵卷】第32至33、36至37、72至81頁),足認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書記載扣案之物(「我從臺灣來」衣服15件),屬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等語,惟查,本件被告既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則扣案之物並非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亦與刑法第40條第3項「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之規定不符,是聲請書記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展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庭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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