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單聲沒,115,2023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煥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CHANEL」字樣及「CC」商標圖樣之二手皮包貳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煥清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72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仿冒「CHANEL」字樣及「CC」商標圖樣之二手皮包2個,經鑑定後認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72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全國刑案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仿冒「CHANEL」字樣及「CC」商標圖樣之二手皮包2個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依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信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