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單聲沒,132,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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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佳曄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8435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圖樣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8435號被告江佳曄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2年6月16日期滿。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江佳曄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0年9月2日以110年度偵字第284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12年6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復經本院審閱新北地檢署111年度緩字第92號緩起訴執行卷宗查核無誤。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為仿冒如附表「商標權人」欄所示商標權人註冊商品乙節,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件在卷可按,是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核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無訛,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仿冒商標商品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手機包 1件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2 仿冒美樂蒂商標圖樣鑰匙圈 2件 3 仿冒美樂蒂商標圖樣別針 1件 4 仿冒雙子星商標圖樣髮飾 2件 5 仿冒貓沿圖形商標圖樣襪子 1雙 日商A耐德企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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