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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雅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14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403號被告楊雅慧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同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期滿。
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贅載同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逕予刪除)、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楊雅慧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140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12年8月10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偵查案件及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件附卷可稽。
又上開案件所扣得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各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可佐,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忠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證據資料 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衣服 3件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1.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第36頁至第41頁) 2.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偵卷第11頁至第17頁、第61頁至第62頁) 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吊飾 8件 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捲尺 7件 4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卡套 2件 5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便條紙 4件 6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收納盒 9件 7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提袋 1件 8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刷子 2件 9 仿冒哆啦A夢商標便條紙 4件(含警先行蒐證所取得之便條紙1件) 00000000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1.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2份、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第18頁至第20頁、第25頁至同頁反面) 2.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偵卷第11頁至第17頁、第62頁) 10 仿冒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毛巾 8件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1.Sumikkogutsd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1份、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資料報表3份(偵卷第26頁、第29頁至第31頁) 2.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偵卷第11頁至第17頁、第62頁至第63頁) 11 仿冒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筆記本 12件 12 仿冒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迴紋針 23件 13 仿冒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磁鐵 4件 14 仿冒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飾品 4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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