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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靜璇
謝明樺
謝勝圍
林展緯
籍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臺南○○○○○○○○歸仁辦公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43811號、111年度偵字第2604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三多SENTOSA」商標圖樣之「三多金盞花萃取物(含葉黃素)複方軟膠囊」壹盒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靜璇、謝明樺、謝勝圍、林展緯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3811號、111年度偵字第26042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12年2月22日確定。
扣案之「三多金盞花萃取物(含葉黃素)複方軟膠囊」1盒(110年紅保字第4095號)為仿冒品,業經告訴人三多士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徐薇涵律師於警詢證述明確,並提出真偽比照表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靜璇、謝明樺、謝勝圍、林展緯違反商標法第97條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1月13日以110年度偵字第43811號、111年度偵字第260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偵查案件卷宗無誤,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
又上開案件所扣得之仿冒「三多SENTOSA」商標圖樣之「三多金盞花萃取物(含葉黃素)複方軟膠囊」1盒,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告訴人三多士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之三多金盞花萃取物(含葉黃素)複方軟膠囊100粒裝比較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審定號:商標00000000號)、(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3811號卷第57至58頁、第136頁、第159至160頁)在卷可佐,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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