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佳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調偵字第63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戴佳靜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該署檢察官以111年度調偵字第6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2年4月19日期滿;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戴佳靜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以上揭案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12年4月19日期滿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按。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屬仿冒商品,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斐樂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6日函文暨所附檢視報告書、鑑定能力聲明書、聲明書、「FILA」商標圖樣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10年8月4日函文暨所附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產品鑑定書、「NIKE勾勾」商標圖樣之智慧財產局原服務標章註冊簿、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0年6月15日函文暨所附鑑定報告書2份、「GUCCI」、「UNDER ARMOUR」商標圖樣之商標註冊資料、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2份及所附「PUMA」、「ADIDAS」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在卷可參(見110年度偵字第46680卷第115-121、137-191、205-207頁),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既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1 FILA衣服 7件 2 NIKE衣服 1件 3 UA帽子 1件 4 GUCCI帽子 1件 5 PUMA帽子 1件 6 ADIDAS帽子 2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