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單聲沒,89,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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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彥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彥瑋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5775號、第465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彥瑋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5775號、第465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別係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商標權之商品,有Louis Vuitton Pacific Limited知識產權副經理郭靜宜110年11月29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驗證人員張源倫110年9月15日出具之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110年2月24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20日出具之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110年4月15日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列印資料等件為憑(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775號卷第57至69、73至81、87頁;

第46552號卷第53至57、61、75、79、83、87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商標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1 仿冒哆啦A夢商標口罩 5650個 00000000 (121年5月15日)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口罩 2萬2350個 00000000 (110年9月30日)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3 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口罩 1300個 00000000 (120年1月31日)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4 仿冒LV商標口罩 3萬9250個 00000000 (120年6月30日)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5 仿冒APPLE商標手機殼 1件 00000000 (113年3月15日) 美商蘋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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