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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川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8734號),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APPLE」商標圖樣手機殼參佰柒拾肆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734號被告丁川原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12年1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之仿冒「APPLE」商標圖樣手機殼374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規定甚明。
三、查被告丁川原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8734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12年1月3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手機殼374件,經送鑑定之結果,確屬未經商標權人美商蘋果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APPLE」商標圖樣商品,有扣案物照片、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各1份在卷可參。
準此,上開扣案物品既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仿冒「APPLE」商標圖樣手機殼374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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