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國審強處,5,2023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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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國審強處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金順



選任辯護人 簡瑋辰律師
陳往函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金順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拾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金順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日訊問,認依被告歷次供述及被害人與被告衝突後業已死亡等客觀事證,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又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兼衡被告歷次供述內容及前科紀錄,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

復審酌被告所為犯行侵害法益非輕,對社會治安及他人安全危害甚鉅,併衡酌被告自由權及防禦權等權利受限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被告自同日起予以羈押。

又訊問被告後,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於同年8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茲羈押期限即將屆滿,訊問被告後,認前揭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爰裁定被告應自112年10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佩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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