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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1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品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7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公訴意旨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其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惟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本件業據告訴人撤回其對被告過失傷害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黎錦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42799號
被 告 陳品希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品希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13時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林口區仁愛路1段往粉寮路1段方向行駛,行經仁愛路1段637巷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於此,即貿然直行,適陳歆潔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對向車道左轉駛至上開巷口,見狀閃避不及,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陳歆潔受有右鎖骨遠端骨折、雙手擦傷、挫傷、雙膝擦傷、挫傷、右臀挫傷瘀血等傷害。
二、案經陳歆潔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品希於警詢及偵查時之供述 否認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陳歆潔於警詢及偵查時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照片12張及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各1份 證明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經過及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等事實。
4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證明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 日
檢 察 官 王聖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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