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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20號
原 告 林致揚
被 告 陳黃淑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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