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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易字第34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明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343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藍海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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