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審金訴,2550,2024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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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550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俊賢


選任辯護人黃顯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記載「吳俊賢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部分,應更正為「吳俊賢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載如上開所示內容,與原判決犯罪事實及論罪科刑欄(二)部分載明被告吳俊賢所為係幫助犯不符,因此部分係屬類似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白光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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