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83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結村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臺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欄,經本院誤載如附件所示之文字內容,惟此等文字誤繕經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之誤繕更正如附表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附表:
更正部分 | 更正前誤繕之內容 | 更正後之內容 |
事實欄一第4行 | 林結村向到場處理之員警表示為林結村友人 | 林結村向到場處理之員警表示為吳念宸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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