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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智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慶倫
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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