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簡,3711,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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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7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學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9020號、第19561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呂學霖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呂學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2月5日凌晨3時42分前某時,在新北市○○區○○街00號選物販賣機店(下稱選物販賣機店),見郭崑保所有、放置在選物販賣機台上方紙箱內之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手部按摩器2個無人看管,即徒手竊取之,得手後隨即逃逸。

㈡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12月5日凌晨3時42分許,在上開選物販賣機店,見郭崑保所有、放置在選物販賣機台上方紙箱內之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公仔1隻無人看管,即徒手竊取之,得手後隨即逃逸。

㈢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12月7日凌晨某時,在新北市○○區○○街000號暢行無阻複合式娛樂館(下稱暢行無阻娛樂館),見聶大中所有、放置選物販賣機台上方紙箱內之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手部按摩器2個無人看管,即徒手竊取之,得手後隨即逃逸。

㈣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12月8日凌晨3時49分許,在上開暢行無阻娛樂館,見聶大中所有、放置選物販賣機台上方紙箱內之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公仔1隻無人看管,即徒手竊取之,得手後隨即逃逸。

嗣經郭崑保、聶大中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及於111年12月8日上午4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前查獲呂學霖,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600元,已發還聶大中),及於同日上午7時許,在呂學霖位於新北市○○區○○街0巷0弄0號居所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價值合計500元,已發還郭崑保)。

案經郭崑保、聶大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呂學霖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郭崑保、聶大中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監視錄影畫面擷圖。

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㈤贓物認領保管單。

㈥警員職務報告。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4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竟徒手竊取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之犯罪情節、所竊之財物價值,及被告之犯後態度、素行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竊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雖屬犯罪所得,惟業經警方查扣並發還告訴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是上開犯罪所得既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事實欄一㈠
呂學霖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附表二
 
2
事實欄一㈡
呂學霖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3
事實欄一㈢
呂學霖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4
事實欄一㈣
呂學霖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編號扣案物
數量
備註
手部按摩器
2個
郭崑保所有,在
新北市○○區○
○街0巷0弄0號為
警查扣,已發還
郭崑保。
公仔
1隻
同上。
手部按摩器
2個
聶大中所有,在
新北市○○區○
○街00號為警查
扣,已發還聶大
中。
公仔
1隻
同上。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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