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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朱薇澈
訴訟代理人 曾學立律師
被 告 林仕明
上列被告因傷害(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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