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秦振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
具 保 人 陳素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偵字第46309號、第56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素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秦振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12年6月29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由具保人陳素琴出具現金保證後予以釋放,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各1份在卷可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309號卷第151頁至第157頁反面、第333頁、第334頁反面)。
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嗣經拘提亦因被告行蹤不明未能拘獲,且查無在監、在押等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刑事報到明細、準備程序筆錄、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各2份附卷可稽(訴卷第217頁至第219頁、第277頁至第280頁、第305頁至第308頁、第335頁至第345頁、第379頁至第381頁)。
本院另電詢具保人,經其表示:無法聯繫秦振翔,我找不到秦振翔,秦振翔已經很久沒回家了,對於法院是否沒入保證金一事,不知該表達何意見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可憑(訴卷第377頁),堪認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庭。
綜合上述,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