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訴,1177,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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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臣彧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83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臣彧犯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3年4月。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照片電子訊號1張沒收。

事 實甲○○明知AD000-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係未滿18歲之少年,竟基於引誘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在其住處連結網際網路,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AICHENYU(彧)」,向A女佯稱:若A女願意邊做猥褻行為邊與其視訊,或拍攝猥褻照片,其就給付A女費用等情,A女受其引誘,在新北市板橋區(真實地址詳卷)住處,按甲○○如附表編號1至8「指定之猥褻動作」欄所示之指示,做出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動作,並於附表編號1至4、6至8「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與甲○○視訊而製造該等電子訊號,及於附表編號5「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照片1張並傳送予甲○○,然甲○○未依約給予承諾之款項,以此方式引誘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得逞。

理 由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4至8、133至136頁、本院卷第125、204頁),與被害人A女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相符(見偵卷第11、110至112頁),並有被害人A女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LINE暱稱「CAICHENYU(彧)」之個人頁面及大頭照擷圖各1份(見本院卷第55至81頁、偵卷第86頁)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行為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業於112年2月15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月17日起生效。

查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3年以上年7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則規定:「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提高其法定刑,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論處。

(二)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就兒童及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於同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

於同條第3項另規定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等不同行為態樣。

綜觀上開規定之文義、結構及其法定刑之輕重,第2項與第3項所規定行為態樣之區別,應視行為人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為斷。

而該第3項所指之「詐術」,既與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並列,當然亦須達到違反被害人意願始足當之。

又所謂「違反本人意願」,須行為人所實施之手段達到足以妨害、壓抑被害人之意思自由及性自主決定權為必要,於行為人施用詐術之情況,若係帶有非現實人力可得支配實現之恐嚇性質詐術(如詐以神鬼力量云云),而使被害人心理陷於受強制之陰影,足以妨害被害人之自由意思及其決定者,固即該當;

倘行為人施以非恐嚇性質之詐術,而被害人對於法益侵害之對價、目的雖受到欺瞞,但對於法益受侵害一事沒有誤認,此時應認被害人係動機錯誤,難認其性自主活動係受妨害、壓抑而為決定,其同意應認有效;

而若行為人詐騙內容與法益侵害有關,且已嚴重影響被害人同意效力者(如欺瞞被害人所為與性行為無關者),則此同意無效,應認行為人詐騙行為仍妨害被害人性自主之意思決定,違反被害人之意願(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71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害人於偵訊時指稱:被告是說如果我照他的指示拍攝這些電子訊號,他就會給我錢,但他最後一塊錢都沒有給等語(見偵卷第111頁),顯見被告並未對A女施以帶有任何恐嚇性質之詐術,則A女同意拍攝本案猥褻電子訊號給被告,係出於欲取得被告所承諾之款項之動機而為決定,被告並未施以妨害、壓抑A女自由意思之詐術,進而違反A女意願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從而,公訴意旨認被告係基於以他法使少年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等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多次引誘使被害人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行為,均係基於單一引誘犯意,於密接之時、地接續實行之單一行為,行為外觀上雖可分為數個物理舉動,惟依社會通念觀之,難以強行分開,且係侵害同一法益,刑法評價上應認為包括一罪,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被害人為未滿16歲之少年,身體、心智發展均未健全,判斷及自我保護能力亦未臻成熟,竟為滿足一己性慾,引誘被害人製造猥褻電子訊號後以通訊軟體傳送供其觀覽,所為違反法律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全之規範意旨,復影響社會風氣,所為應予非難;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造成之損害,及其之前科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高職肄業、目前從事粗工、月收入新臺幣3萬元、無人須扶養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職業(見本院卷第206頁)、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尚未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見本院卷第206、20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

(一)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至第4項之罪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害人依附表編號5「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依照被告如「指定之猥褻動作」欄所示之指示拍攝之猥褻照片電子訊號1張(見偵查不公開卷第25頁),為被告本案誘使被害人自行拍攝之電子訊號,雖未扣案,然本院鑑於電子訊號得以輕易傳播、存檔於電子產品,況以現今科技技術,電子訊號經刪除後亦有再還原之可能,故基於保護被害人立場,既乏證據證明已完全滅失,故仍應依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6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祐涵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涵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本件原定於113年7月24日宣判,惟該日因颱風停止上班,順延於開始上班後首日宣判)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3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4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至第4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 時間及方式 指定之猥褻動作 1 110年9月4日21時43分許至同日21時49分許,視訊通話 要求A女於視訊時,脫掉衣服及褲子,只穿內褲並同時自慰。
2 110年9月5日13時1分許至同日13時6分許,視訊通話 要求A女於視訊時,讓被告觀看內衣,並同時露出肩膀。
3 110年9月5日16時6分至同日16時12分許,視訊通話 要求A女於視訊時,自慰及露出肩膀,且臉部表情要淫蕩一點。
4 110年9月6日20時23分許至同日20時28分許,視訊通話 要求A女於視訊時,脫內衣及露出肩膀,並自慰(即訊息內容提及之「挖進去」)。
5 110年9月7日19時49分許,傳送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 要求A女拍攝並傳送僅著內衣及運動短褲之照片電子訊號1張。
6 110年9月7日19時52分許至同日20時許,視訊通話 要求A女於視訊時,自慰深一點、快一點,直到噴水,並要求A女叫出來。
7 110年9月8日17時37分至同日17時40分許,視訊通話 要求A女於視訊時,自慰騷一點、淫蕩一點,並要求A女電話上喘給被告聽。
8 110年9月8日20時15分許至同日20時20分許,視訊通話 要求A女於視訊時,穿黑色內衣及真理褲,慢慢且騷一點脫衣服,並自慰深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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