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書明
選任辯護人 俞力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選任辯護人欄內關於「余力文律師」更正為「俞力文律師」。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選任辯護人欄,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
茲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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