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訴,705,2024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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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秉桓



王世鵬


蕭 勝


上列被告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就偵查起訴案號誤載為「111年度偵字第49487號」應更正為「111年度偵字第58639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案由欄內就偵查起訴案號部分誤載為「111年度偵字第49487號」,係「111年度偵字第58639號」之誤寫,且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說明,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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