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訴,760,2024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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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承志



選任辯護人 俞力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廖炳緯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期日,除別有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而宣示判決期日亦屬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變更或延展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被告黃承志、廖炳緯被訴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7月24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113年7月24日、25日均因颱風停止上班,爰延展宣判期日至最後停止上班日之次一上班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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