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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65號
原 告 呂財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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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維華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
被 告 顏鈺錡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鄧煜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秀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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