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77號
原 告 陳俐臻 (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江宜蔚律師
被 告 吳佳航
陳伯羿
曾仕豪
張源德
柯承宏
許瑞發
楊皓崴
柏竣傑
張晉瑋
劉上豪
王奕翔
周煒翰
鄭琦勳
李宗翰
鄭鼎璿
方郁森
陳○昇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8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薛巧翊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