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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註
訴訟代理人 謝建弘律師
被 告 葉貴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易字第6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8萬5,025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願以現金或等值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事實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㈢證據:原證01至原證04(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葉貴榮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葉逸如
法 官 楊展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庭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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