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0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家禾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暫寄押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朱家禾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6099號、第11087號、第43900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雅馨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