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金訴,1302,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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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3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宇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5150號、第16715號、第31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宇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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