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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7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政翔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1992、67294、68576、70059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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